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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求«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»意见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2-07    点击:
关于征求«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»意见的通知


 
为了保护和规范“老字号”品牌,促进“老字号”企业健康发展,现将«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»(征求意见稿)网上公示并征求意见,公示时间:2017年1月19日----2月10日    联系人:许小华     
  联系电话:85257685  传真:85257684

  附件:«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»(征求意见稿)
 
 
附件:
 
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 
各区、县(市)商务主管部门、市老字号企业协会、“老字号”企业:
“老字号”是中华工商业文明的重要载体,积累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。根据商务部、省商务厅相关文件要求,为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动态管理工作,保护、传承杭州市“老字号”品牌,促进杭州市“老字号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   加强“老字号”企业检查
(一)杭州市商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商务委)负责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,制订“老字号”挖掘、整理、发展计划及管理办法,推动“老字号”创新发展,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。
(二)“杭州市‘老字号’”是指已获得国家商务部、浙江省商务厅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分别颁发的“中华老字号”、“浙江老字号”、“杭州老字号”荣誉称号的“老字号”企业品牌。已获得“老字号”品牌的企业可称为“老字号”企业。
(三)市商务委负责对辖区内“老字号”监督检查,检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方式进行。日常巡查主要是对“老字号”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及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检查。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消费者投诉、举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。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(四)对“老字号”企业检查时,可采取以下方式:
1、询问被检查企业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、证明人,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;
2、进入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;
3、查阅、复制与检查有关的凭证材料。
(五)检查人员对履行公务中获知的“老字号”企业、组织及个人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责任。
(六)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商务委将视情撤销或提请上级部门撤销“老字号”称号,收缴证书、牌匾:1.提供虚假资料骗取“老字号”称号的;2.擅自改变“老字号”所认定的使用范围,经责令限期改正,仍不改正的;3.利用“老字号”称号,粗制滥造、以假乱真、以次充好,损害消费者利益,情节严重的;4.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、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;5.伪造、涂改、复制、出借、出租、出售“老字号”证书、牌匾、标志等证明文件的;6.其他损害“老字号”称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。
二、加强“老字号”企业知识产权保护
(一)“老字号”所有人可以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、商品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交易文书、广告宣传、展览、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“老字号”的字样或标识。
(二)对下列侵犯“老字号”知识产权的行为,市商务委将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,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。
  1、擅自将与“老字号”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、企业名称、字号、包装、装潢、商标使用,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;
  2、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、商品交易文书、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,使用与“老字号”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,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;
  3、擅自将他人取得的“老字号”称号的企业名称、字号、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、企业名称、字号、包装、装潢、商标使用,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;
4、其他损害“老字号”及其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三、加强“老字号”企业动态管理
(一)建立健全杭州市“老字号”档案系统,对每一个已认定的杭州市“老字号”企业单独建档,收集完善各类信息,实施动态管理。
(二)已被认定为“杭州老字号”的单位因单位名称变更、转制、重组等原因,需要变更主体的,需向区、县(市)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报告、变更表以及变更所需的有关材料,并承诺对变更行为负责,区、县(市)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材料审查无误后,报市商务委审定通过,并办理变更手续。如遇单位经营地址变更或企业组织结构变动,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也须及时向市商务委报备。“中华老字号”、“浙江老字号”企业需变更单位主体的则由国家商务部、浙江省商务厅按规定办理。
(三)杭州市“老字号”企业需每年3月底前向杭州市老字号企业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,协会汇总后报市商务委。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,经要求整改而6个月未改正的,或者连续二年无生产经营的,将由市商务委收回“杭州老字号”称号,并予以公示。
“中华老字号”、“浙江老字号”报备事宜按国家商务部、浙江省商务厅有关规定办理。
(四)若发现现有的“老字号”企业品牌有严重侵犯它方知识产权行为的,市商务委将根据相关规定撤销或提请上级部门撤销“老字号”称号,收缴证书、牌匾。
本通知自2017年  4  月   1 日起实施。
 
 
 
杭州市商务委员会(杭州市粮食局)
2017年  1 月 16  日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关于征求«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»意见的通知  抄送:浙江省商务厅、浙江省老字号企业协会。
关于征求«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»意见的通知关于征求«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“老字号”管理工作的通知»意见的通知杭州市商务委员会(杭州市粮食局)办公室  2017年1月16日印发